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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时间:2018-03-31 浏览量:3654 文章来源:新华招标

2018年3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201861日起正式实施。此规定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进行了修订。

《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具体明确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并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与3号令相比,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以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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