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治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3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政府采购步入法治化轨道。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经营发展;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促进反腐倡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企业和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6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3〕56号),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集中采购实施、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政府采购报批和备案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招标、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11月17日,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七条,分别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与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11月17日,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印发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旨在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2004年
7月23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要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8月11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8号令曾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之一,也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部门规章之一,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多项遵循。8月11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19号令规定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8月11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20号令自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10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财政部建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专家库采用管用分离的原则。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2005年
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31号令自开始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旨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通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2006年
6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要求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力争在重点环节有所突破,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10月24日,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2005年7月2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在此背景下该文件应运而生,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2007年
1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这是自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实施两年零四个月以来,财政部国库司首次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补充性通知,补充的内容主要针对投诉受理审查工作。1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当时,政府采购业内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的高价中标,财政部出台关于价格评审的通知无疑是治理高价中标的一记重拳。1月10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该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56条。12月27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由相关部门实行审核管理。2008年
5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该通知指出,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2009年
4月20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该办法突出中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管理,建立方式变更申请内部会商制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内部会商意见,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7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该通知针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中央驻京外的县以下单位服务项目试行属地化采购。2010年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涉及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61号令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作出的修订,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61号令共6章47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同时,财政部还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2011年
5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在中央单位的开展。根据该通知,中央单位在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时须执行批量采购,其采购的配置标准参考此前公布的《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中的规定。9月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2年
5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针对一些中央预算单位仍然存在的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财政部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不得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严控单一来源采购,对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把关。5月2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一直以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专家库管理以及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的基础。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品目分类已不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需要。于是,自2009年起,财政部着手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进行修订,旨在满足当时制度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目录参考了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世界贸易组织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涵盖中央、地方目前已实施采购或未来一段时期涉及采购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6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随着各地区、各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还存在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财政部从依法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职责、评审纪律、评审中的特殊情形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和规范。按照通知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2013年
1月31日,财政部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2013〕18号)。总体规划明确由财政部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到2015年年底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数据规范是以《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2.0)》为基础,按国家标准规定方法,对政府采购基础业务信息进行的统一命名和定义,涵盖了政府采购从计划管理、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执行交易、信息统计到诚信管理的全流程业务数据标准。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2011年,财政部正式启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这种新型采购机制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集中体现。为了全面推进此项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各环节时间节点、履约验收、特殊情形以及对采购各方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与《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9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从当年12月起,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碎纸机等纳入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加上原有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扩至9个品目。10月29日,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旨在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库〔2013〕190号)。该通知明确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此次调整是财政部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旨在为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提供便利。12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要求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解决了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缺乏全国统一制度规范的问题,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政策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适应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实际需要,对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
4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6月10日,财政部和司法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除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外,监狱企业还将在制服、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预留份额。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进一步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效率。9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根据该通知,财政部停止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取消了审批制的资格门槛和审核、复核环节,实行方便快捷的登记制。此举充分激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的活力。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旨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12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全面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并在政府采购的整体法律框架下,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进行了创新。
2015年
1月15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按照政府采购放管结合、简化程序与强化监管并重的要求,该办法突出了中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管理,建立方式变更申请内部会商制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内部会商意见,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该实施条例的制定,顺应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对填补制度空白、推进改革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该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并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源头和结果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使政府采购形成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及操作执行链条,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改革。2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7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该通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目标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地域效力”问题,历来是政府采购业界关注的焦点。该通知旗帜鲜明地指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9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该通知从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资源整合、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强化实施保障5个方面提出要求。2016年
6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7月19日,财政部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8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标识码,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10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23号)。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其中提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等内容。在此背景下,财政部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要落实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是整个“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直接推动力。该通知提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等5项具体举措,并作出细化规定。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办法对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作出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针对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少数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号)。该通知对中央预算单位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对采购进口产品实行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11月24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凯发k8旗舰厅的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11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2017年
3月2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首个对ppp咨询机构作出管理的规定,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4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通知从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4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于这一政采信息公开“新政”,政府采购业内各方纷纷给予高度评价,普遍认为,与前几年以“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推进方式不同,此次“新政”的举措更成体系,招数更实,且直指“症结”,更有针对性,有利于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5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被剥离政府融资功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稳增长促投资,加快上马项目,便采用假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项目变相融资,即将政府工程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增加了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针对上述现象,财政部出台通知,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5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改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6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从18号令到87号令,既是一次务实的“问题导向型”修订,也是回归采购本质即物有所值的重要立法调整。8月22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成为政府采购的定向支持对象,不仅可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将在非招标方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面获得有力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是继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的又一次重要“扩容”。这也是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57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搭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平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创办“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并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开通。12月26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财政部组织力量对20号令进行了修订。相较20号令,94号令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并增设专章对质疑程序予以规定。二是对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开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四是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相关权责。五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94号令范围。六是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完善。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该办法从采购文件制作、采购评审、项目验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三管齐下”,对超低价中标展现了谨慎认定的态度。2018年
1月4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8〕28号),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2月5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从而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2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要求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等,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顺利施行。2019年
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四部门要求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节能环保清单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逐步扩大认证机构范围,统一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3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实施意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正负面清单,并提出了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等举措,以营造ppp项目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5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要求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7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的公共采购指标,就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一些不明确、不细化的制度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此举是对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体要求的落实,对我国加快形成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8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按照方案要求,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101号令是在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着重强调信息发布管理、财政部门的信息发布责任和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等要求。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指引要求各地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为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2020年
1月3日,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102号令对2014年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完善,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提出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等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2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要求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等。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6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10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此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11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网民咨询答复工作的通知》,明确做好政府采购咨询答复工作。该通知对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该办法是对2011年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措施进行了升级,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丰富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还着重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政策执行刚性,旨在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21年
1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该通知明确于2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突出产业提升和机制创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预留不低于10%的食堂采购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实施意见对政采扶贫政策作出调整优化,将政策支持重点从消费扶贫转向促进脱贫地区产业优化升级,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4月3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补齐当前对采购需求规制不足的“短板”,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通过规范采购活动源头,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根据通知,财政部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2022年
1月5日,财政部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这解决了困扰市场主体、地方财政部门许久的法律问题。1月14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110号令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作出规范,是现有政府采购方式的补充,解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竞争性不足,导致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采购价格虚高等阻碍公平性竞争的相关问题。4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库〔2022〕97号)。通知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范围,助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文字/昝妍 张舒慧
(本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